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工会《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依法保障我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国家法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教代会)是全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校教代会和校教代会代表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校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讨论通过与全校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福利、岗位设置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 审议上一届(次)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 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至少每2年评议一次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六)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校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校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校教代会代表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本校编制内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教代会代表数一般为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5%左右,学校党政工领导干部的代表分配到各单位参加选举,但不占单位的代表名额。校教代会代表由3—5个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代表团长。
第八条 校教代会代表的构成以教师为主体。教师(包括教辅人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同时应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
第九条 校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5年,届满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在校内调动后应参加新单位代表团的活动,调出学校或退休后自动丧失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条 当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要及时与校工会沟通,提出补选代表候选人人选,经校工会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正式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校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校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校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校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群众的监督;
(三)积极参加校教代会活动,热心宣传、认真贯彻校教代会决议,做好校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三条 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离退休教职工等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召开校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实行届内常任制。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校领导干部、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五条 校教代会每学年一般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召开前后要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
如遇有重大事项,由学校主要领导干部、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 校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交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校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校教代会必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校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成员若干,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可不限于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建议名单,提请大会表决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完成校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对校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条 校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为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承担与校教代会相关的下列工作职责:
1. 校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校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名单,呈报校党委审批。
2.组织校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校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3.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和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情况;
4.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召开各代表团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根据需要组织校教代会代表巡视。
5.校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为校工会承担校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全校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单位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建立教代会制度;80人以下的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校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豫机电高专党字[2007]7号文件同时废止)